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英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英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為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四、查本件受刑人蔡英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10號,及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646號、101年度訴字第859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其中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於102年5月8日簽名並按捺指印之刑事聲請狀乙份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末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受刑人蔡英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9日│101年6月25日│101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31號│年度偵字第1166號│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0號│101年度訴字第646號│101年度訴字第8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7日│101年11月7日│101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101年度訴字第859號│││││(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決├────┼─────────────┼─────────────┼─────────────┤││判決確定│101年8月16日│101年12月28日│102年3月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059號│年度執字第319號│年度執字第1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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