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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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6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9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元結
法官蔡光治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