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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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48號原告 黃高正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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