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智附民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4號原告育榮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麗玲 被告 侯荃耀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107年度智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被告侯荃耀刑事案件亦即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38號妨害祕密案件,業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同年月2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曾育祺法官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