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被告 林凱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9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234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