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茅凱笙 被告 劉兆輝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簡字第186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