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41號聲請人 袁明皇 相對人 郭謝幸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謝幸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開立抬頭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裁定後併為退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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