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113年度司催字第459號聲請人 廖佳玲 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77ND83899-8至77ND83908-6股票1010000002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0ND123994-5股票11000003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1ND124131-5至81ND124140-6股票10100000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1ND124160-1至81ND124178-9股票1919000005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1ND143015-0股票11000006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2ND146700-0至82ND146882-0股票183183000007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2ND173954-7至82ND173957-2股票44000008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175297-1至86ND175400-3股票104104000009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201434-3至86ND201444-6股票1111000010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7ND205726-5至87ND206271-3股票546546000011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7ND233434-3至87ND233446-0股票1313000012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92ND237059-9股票11000013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98ND237546-4股票1100001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71ND218-2至71ND267-4股票5050000015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103ND1-2至103ND4-8股票44000016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103NE1-1至103NE2-3股票220000017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103NF1-0股票1100000018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103NG1-9股票11000000019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76NX332-9股票115020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77NX381-2股票1218021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0NX391-5股票1392022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0NX434-9股票1800023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1NX484-4股票177002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2NX534-7股票1714025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2NX540-2股票115026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6NX644-1股票1674027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87NX1044-2股票175028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92NX1242-1股票1220029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98NX1442-1股票1233030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73NX192-0股票111031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103NX1-0股票1727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