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號上訴人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被上訴人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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