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字第50號上訴人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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