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
胡美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等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