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聲請人 黃毓琦 相對人 沈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定有明文。末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經查,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原記載為民國106年1月10日,經改寫為107年1月10日,然改寫處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此改寫不生效力,且改寫前之到期日既早於發票日,則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又聲請人雖另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惟附表所示本票並無關於利息約定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算,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6年5月10日│23,000元│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TH711332│├──┼──────┼─────┼───────┼───────┼────┤│002│106年5月10日│22,400元│106年12月10日│106年12月10日│TH711333│├──┼──────┼─────┼───────┼───────┼────┤│003│106年5月10日│21,800元│未載│107年1月11日│TH711334│├──┼──────┼─────┼───────┼───────┼────┤│004│106年12月4日│20,000元│未載│107年1月11日│TH711344│├──┼──────┼─────┼───────┼───────┼────┤│005│106年12月4日│20,000元│未載│107年1月11日│TH711343│├──┼──────┼─────┼───────┼───────┼────┤│006│106年5月10日│23,600元│106年10月10日│106年10月10日│TH711331│├──┼──────┼─────┼───────┼───────┼────┤│007│106年12月4日│20,000元│未載│107年1月11日│TH711340│├──┼──────┼─────┼───────┼───────┼────┤│008│106年12月4日│20,000元│未載│107年1月11日│TH711341│├──┼──────┼─────┼───────┼───────┼────┤│009│106年12月4日│20,000元│未載│107年1月11日│TH71134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