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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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503號債權人 蔡侑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慶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慶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