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茂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茂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林茂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林茂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①至⑤販賣第一級毒品│①販賣第二級毒品│││②施用第二級毒品│⑥至⑨販賣第二集毒品│②販賣第一級毒品│││││③販賣第二級毒品│││││④販賣第一級毒品│││││⑤販賣第一級毒品│││││⑥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①有期徒刑7月│①有期徒刑8年6月⑥有期徒刑4年2月│①有期徒刑4年2月│││②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8年6月⑦有期徒刑4年2月│②有期徒刑8年6月││││③有期徒刑8年6月⑧有期徒刑4年4月│③有期徒刑4年6月││││④有期徒刑8年6月⑨有期徒刑4年6月│④有期徒刑8年6月││││⑤有期徒刑8年6月│⑤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⑥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犯罪日期│①98年5月13日│①97年12月29日⑥97年農曆7、8月間某日│①98年3月9日│││②98年5月13日│②97年12月29日⑦98年1月10日│②98年3月9日││││③98年1月15日⑧98年1月3日│③98年5月10日││││④97年12月30日⑨98年1月10日│④98年3月中旬某日││││⑤98年1月8日│⑤98年3月中旬某日│││││⑥98年3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4172、5562號│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181號││4511、5423、5424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72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判決日期│98.07.03│100.07.04│100.08.30│││││││├───┼────┼──────────┼──────────────────┼──────────┤│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7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4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081││││││號││├────┼──────────┼──────────────────┼──────────┤││判決確定│98.07.20│100.09.22│100.11.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①否②是│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217號(臺中地│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備註│4461號(已執行完畢)│檢100年度執助字第2267號)│第58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