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士哲律師
許桂挺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甲○○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98年3月2日,以舞蹈委員會名義,書具函文指稱:僑光技術學院教師(即告訴人)乙○○侵占臺中市政府發予舞蹈委員會97年教練獎勵金20萬元」等語,將函文攜至臺中市○○路育仁國小對面郵局,寄發予僑光技術學院之校長室、體育室、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體育會、中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教育部,足以毀損告訴人乙○○之名譽,因認其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其所涉犯偽造文書等罪部分另以協商程序終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乙○○業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