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志謙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告 李鴻樟 被告桃園縣私立諾瓦幼稚.法定代理人 黃雅瑜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鐘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