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簡明煌 原告 呂素誼 被告 張雄彰 被告傑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增松 上列被告張雄彰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128號被告張雄彰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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