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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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林陳秀坤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田永彬 律師被告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智廣 被告 胡美珠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賜良 被告偉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貴米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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