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9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93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金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金葉於民國92年3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8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96元及違約金1,3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49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金葉557│自民國096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36602│0000000000│08月16日│8月31日止││││元│402│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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