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訴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易字第70號原告 劉沁語 訴訟代理人 楊元豪 律師
林傳源 律師被告 陳薇如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廖婉婷 律師
蔡慧玲 律師複代理人 盧駿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賴錦華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