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28號原告 王雲南
陳吉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律師
韓國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堂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