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40號原告 陳淑芬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本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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