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浚瑜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清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6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