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39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邱俊碩
被告 蔡寶 勸住彰化縣○○鎮○○街000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