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李桂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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