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47號聲請人 李淑鴻 相對人 莊英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於莊英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里○○鄰○○路○段○○○號00樓之0)之監護宣告應予撤銷。
宣告莊英裕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李淑鴻(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里○○鄰○○路○段○○○號00樓之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莊英裕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莊英裕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即相對人莊英裕因罹患腦中風而於民國00年0月00日經鈞院00年度禁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茲因相對人經就醫診治,狀況已大幅改善,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改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次按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莊英裕於00年0月00日經本院00年度禁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莊英裕之○○,依修正前民法之規定為莊英裕之法定監護人之事實,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00年度禁字第000號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是揆諸前開規定,應視為對於莊英裕已為監護宣告,而聲請人為莊英裕之監護人,核先敘明。
三、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3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於102年11月28日在鑑定人○○○○部○○醫院醫師顏○○面前訊問相對人莊英裕時,相對人能回答其目前所在之地方,能認識身旁的親人及物品,惟對時間、數字觀念略差,且鑑定醫師對相對人為精神鑑定結果認:「身體狀態:個案意識清醒,注意力尚可,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有中度障礙,個人衛生及自我照顧需他人協助處理,雙側下肢無力,步態不穩。精神狀態:個案認知功能受損稍有恢復,判斷力、定向感、記憶力、抽象思考能力及計算能力仍有明顯障礙。但相較民國97年情形則稍有恢復。日常生活狀況:
甲、日常生活自理情形:個人清潔需他人協助。乙、經濟活動能力(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需仰賴他人協助。丙、社會性:社交退縮。結論: 莊員 為一中度失智症之病患,記憶力、認知功能及現實判斷力仍有明顯障礙,無法獨立進行個人衛生及複雜執行功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管理處分自己財產須他人協助,預後不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建議為輔助宣告。」等語,有本院102年11月28日訊問筆錄1件、○○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在卷可憑。綜上所述,堪信相對人已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相對人之監護宣告,即非無據,惟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從而,相對人仍有受輔助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爰撤銷關於相對人之監護宣告,並裁定變更為輔助宣告。
五、次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即相對人莊英裕之○○,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前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照護相對人之醫療、生活起居,並無不適任之情事,且相對人及其與聲請人○○○○莊○諺、莊○倫、莊○婷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是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最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以此,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