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0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協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昭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夆營造有限公司許富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許富順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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