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742號原告 謝美華 被告 黎孟威
賴玉菁 徐世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黎孟威、徐世弘、賴玉菁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