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937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子○○
      甲○○
      卯○○  22歲(
      庚○○
      己○○
      壬○○
      癸○○
      辰○○
      丑○○
      戊○○
      辛○○
      巳○○
      寅○○
            樓
      丙○○
      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1月30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8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乙○○、子○○、甲○○、卯○○、庚○○、癸○○、戊○○、
辛○○及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
新臺幣壹萬元。
寅○○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壹仟元。
己○○、壬○○、辰○○、丑○○、巳○○及丁○○不罰。
扣案之愷他命殘渣袋柒包、含有愷他命殘渣之切(玻璃)盤壹個
及卡片貳張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被移送人乙○○、子○○、甲○○、卯○○、庚○○、癸○
○、戊○○、辛○○及丙○○部分:
一、被移送人乙○○、庚○○、子○○、甲○○、卯○○、癸○
○、戊○○、辛○○及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乙○○於民國98年10月20日22時、子○○於98年10
月21日6時、甲○○於98年10月20日6時、卯○○於98年
10月20日3時、庚○○於98年10月20日9時、癸○○於98
年10月21日22時、戊○○於98年10月22日1時、辛○○於
98年10月22日4時50分、丙○○於98年10月22日21時。
(二)地點:乙○○、庚○○、辛○○及丙○○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號10樓之6;子○○、甲○○、卯○○、癸○○
及戊○○在桃園縣中壢市凱悅KTV包廂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乙○○、子○○、甲○○、卯○○、庚○○、癸
○○、戊○○、辛○○及丙○○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0月23日0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10樓之6內查獲,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份。
(三)扣案之愷他命殘渣袋7包、含有愷他命殘渣之切(玻璃)
盤1個及卡片2張
(四)經警於98年10月23日分別採集被移送人之尿液(分別如附
表「尿液編號」所示),並以該等尿液為檢體之98年11月
10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9件,
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均判定為陽性。
貳、被移送人寅○○部分:
一、事實:被移送人寅○○於民國98年10月23日為警採取尿液前
回溯71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到案後至採集尿液前之期間),
在本院所轄之桃園縣境內某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愷他命1次。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寅○○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10月23日0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10樓之6內查獲,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份。
(三)扣案之愷他命殘渣袋7個、含有愷他命殘渣之切(玻璃)
盤1個、卡片2張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10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件,檢驗項目Ketamine藥結果判定
為陽性。
(四)被移送人寅○○於經警分別於如附表「經警採集尿液時間
欄」所示之日期及時間採集被移送人等之尿液(分別如附
表「尿液編號」所示),並以該等尿液為檢體之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檢驗項目Keta
mine類結果均判定為陽性,依同前揭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
品管理局之函釋內容,被移送人寅○○經警分別於前揭時
間所採集之尿液既檢驗出呈愷他命陽性反應,應可論斷其
於為警採集尿液時回溯71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到案後至採
集尿液前之期間),有施用愷他命之行為,並應依此認定
實行違序行為之時間。
參、被移送人己○○、壬○○、辰○○、丑○○、巳○○及丁○
○部分: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己○○、壬○○、辰○○、丑○○
、巳○○及丁○○於於98年10月23日0時30分許,在桃園縣
中壢市○○路○○○號10樓之6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
物品愷他命,當場遭警查獲,因認被移送人己○○、壬○○
、辰○○、丑○○、巳○○及丁○○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為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規定
,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
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被移送人丁○○雖坦承於98年9月23日有吸食二手愷他命菸
之行為,而被移送人己○○、壬○○、辰○○、丑○○及巳
○○於警詢時則均堅詞否認有施用愷他命之行為,惟經警於
98年10月23日採集被移送人丁○○、己○○、壬○○、辰
○○、丑○○及巳○○(分別如附表「尿液編號」所示)之
尿液,並以該等尿液為檢體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6件,檢驗項目Ketamine類,被移送人丁○
○、己○○、壬○○、辰○○、丑○○及巳○○體內均未檢
測出原態K他命或Nor-Ketamine,是結果判定為陰性,另遍
查全卷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丁○○、己○○、壬○
○、辰○○、丑○○及巳○○有施用愷他命之行為,故尚難
僅憑扣案物而逕認渠有移送意旨所指之違序行為。
肆、核被送移人乙○○、子○○、甲○○、卯○○、庚○○、癸
○○、戊○○、辛○○、丙○○及寅○○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
品之非行,本院考量本件係屬數人集體施用愷他命取樂之行
為態樣及個別被移送人行為後之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罰鍰。至於移送意旨所指被送移人己○○、壬○○、辰○○
、丑○○、巳○○及丁○○有施用愷他命之行為部分不能證
明,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己○○、壬
○○、辰○○、丑○○、巳○○及丁○○確另有何其他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
自應諭知不罰。
伍、扣案之愷他命殘渣袋7包、含有愷他命殘渣之切(玻璃)盤
1個及卡片2張(因與愷他命殘渣無從析離,應視為愷他命)
,屬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後段宣告沒入,裁定如主文。
陸、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表:
┌─┬────┬────────┬──────┐
│編│被移送人│經警採集尿液時間│尿液編號│
│號││││
├─┼────┼────────┼──────┤
│1│乙○○│98年10月23日│E-981312號│
├─┼────┼────────┼──────┤
│2│子○○│同上│E-981323號│
├─┼────┼────────┼──────┤
│3│甲○○│同上│E-981313號│
├─┼────┼────────┼──────┤
│4│卯○○│同上│E-981321號│
├─┼────┼────────┼──────┤
│5│庚○○│同上│E-981322號│
├─┼────┼────────┼──────┤
│6│己○○│同上│E-981315號│
├─┼────┼────────┼──────┤
│7│壬○○│同上│E-981314號│
├─┼────┼────────┼──────┤
│8│癸○○│同上│E-981324號│
├─┼────┼────────┼──────┤
│9│辰○○│同上│E-981311號│
├─┼────┼────────┼──────┤
││丑○○│同上│E-981326號│
├─┼────┼────────┼──────┤
││戊○○│同上│E-981319號│
├─┼────┼────────┼──────┤
││辛○○│同上│E-981320號│
├─┼────┼────────┼──────┤
││巳○○│同上│E-981325號│
├─┼────┼────────┼──────┤
││丙○○│同上│E-981318號│
├─┼────┼────────┼──────┤
││寅○○│同上│E-981317號│
├─┼────┼────────┼──────┤
││丁○○│同上│E-9813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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