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次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符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為達新法修正之目的,並解決新舊法律適用疑義,另於刑法施行法增訂第3條之3:「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亦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自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據此,前揭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00年
0月0日生效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不論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均應直接適用,而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茲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12月15日前4日內」,且本罪裁判確定日為「99年6月6日」,故與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規定不符,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經比較結果,以98年12月30日修正99年1月1日施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99年1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依現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8.12.15前4日內│99.01.31前4日內│├────────┼──────────┼──────────┤│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433號│第68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士簡字第288號│99年度審簡字第6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4.30│99.05.31│├───┼────┼──────────┼──────────┤││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士簡字第288號│99年度審簡字第682號││判決├────┼──────────┼──────────┤││判決確定│99.06.06│99.07.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56號│275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