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黃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1年度執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陸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
797號被告林黃強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黃強於100年4月14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6片,確屬其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
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所證相符,而被告違犯之著作權法等案件,則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17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1年5月29日期滿等情,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
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一│「真三國無雙2」│貳片│├──┼───────────┼──┤│二│「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壹片│├──┼───────────┼──┤│三│「真三國無雙3」│壹片│├──┼───────────┼──┤│四│「真三國無雙4」│壹片│├──┼───────────┼──┤│五│「三國志戰記」│壹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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