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09號原告 林陳秋月
林慧君 林韋儒 林慧婷 被告昇龍石材石雕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明龍 被告 游永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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