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 胡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邱忠義 │合作金庫商│100年11月15│64,000元│BS0000000│││││業銀行 海山 │日│││││││分行│││││├───┼─────┼─────┼──────┼─────┼─────┼──┤│002│邱忠義│合作金庫商│100年12月15│64,000元│BS0000000│││││業銀行海山│日│││││││分行│││││├───┼─────┼─────┼──────┼─────┼─────┼──┤│003│邱忠義│合作金庫商│101年1月15日│64,000元│BS0000000│││││業銀行海山││││││││分行│││││├───┼─────┼─────┼──────┼─────┼─────┼──┤│004│ 葉簡麗玉 │合作金庫商│101年1月20日│210,000元│BS0000000│││││業銀行海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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