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