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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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0四號
原告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希江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潤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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