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51號
原 告 杜汶錡 即 杜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八紘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03,065元(被告主張剩餘未受償之債權本金149,881+153,18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