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曾子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居所則在新北市○○區○○街○○○號
11樓之1,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均非本院轄區,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又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內,雖記
載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之49,惟
經本院向該址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結果,雖經郵務機關為寄
存送達,然被告戶籍地並未設於該處,且居所亦未在該址,
業如前述,足見原告所指該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是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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