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542號
原 告 郭玉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在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