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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