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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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__第四七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十四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等十四人之戶籍謄本。
二、若被告十四人中有死亡者,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