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玉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債務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