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41號債權人 陳素珍 債務人 陳俊忠
陳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陳俊忠、陳瑋祥於民國
103年8月27日共同向聲請人及案外人 陳正雄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一紙作為憑據,載明借款期限為自103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27日止,詎屆期不為清償,故債權人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返還欠款500萬元及自108年3月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查本件債權人主張返還欠款本金300萬元之部分,係由聲請人陳素珍匯款至債務人帳戶,有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附卷可稽,其餘200萬元者究為陳素珍個人借款亦或陳素珍、陳正雄二人共同借款釋明不足,亦未改列陳正雄、陳素珍二人為債權人,又陳正雄已歿,亦未見其繼承人共同聲請,因此債權人對於借款200萬元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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