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26號上訴人 王瑞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瑞英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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