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文炳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八號、一百零三年度聲沒字第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拾柒點壹玖公克、拾柒點參貳公克;純質淨重拾貳點壹參公克、拾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八號被告辛文炳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二0三號為無罪判決確定。惟該案查扣之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十七‧一九公克、十七‧三二公克;純質淨重十二‧一三公克、十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節,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屬實,有該局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調科壹字第○○○○○○○○○○○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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