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戴林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戴林秋燕│臺南市新營區農會│103年2月15日│26,000元│FA0000000││├──┼─────────┼─────────┼───────┼─────────┼────────┼──┤│002│戴林秋燕│臺南市新營區農會│103年2月28日│26,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