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進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郭進盛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撤緩偵字第1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應予宣告沒收,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再者,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警卷第2至3頁)及偵查(速偵卷第9頁)中供明在卷。另被告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撤緩偵字第1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卷附102年度撤緩偵字第185號緩起訴處分書可稽。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傳真機│1台│保管字號:101年度│││││保管字第1918號│├──┼─────────┼──┼─────────┤│2│計算機│1台│同上│├──┼─────────┼──┼─────────┤│3│六合彩簽單│4張│警卷第9至12頁│├──┼─────────┼──┼─────────┤│4│開獎號碼單│1張│警卷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