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怡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參參零玖公克,均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怡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0.3309公克,均含外包裝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怡郡所涉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2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3309公克,均含外包裝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328號鑑驗書1紙附卷為憑,足認該扣案之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