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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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 黃堅 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載明,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載明請求之確實金額,及被告二人係共同負擔或連帶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中應明確敘明對被告二人請求依據之法律關係為何?為何對黃堅請求?請求之金額為何項支出或損害?並提出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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