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0二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送達代收人 李明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萬零肆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