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九號
原告乙○○
丁○○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零柒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貳拾叁萬伍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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